赣社规字〔20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新修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及《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是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江西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助经费予以支持。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助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助经费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助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 项目资助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助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助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费用,绩效支出指项目责任单位激励科研人员的相关支出,都包含在间接费用内。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助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助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可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助经费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助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省社科规划办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特点、研究内容、资助经费需求等确定资助额度,在立项获批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助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助经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助经费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助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助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助经费管理,健全结余资助经费盘活机制,加快资助经费使用进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或因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学术不端行为等原因被撤销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助经费、退回结余资助经费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助经费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要求退回。所退资助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项目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助经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助经费;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助经费;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助经费;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助经费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助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助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助经费安全。
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助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相关财经法和管理规定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助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对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如年度项目、研究专项和委托研究项目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印发之日起立项的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赣社规字〔2019〕19号)同时废止。对本印发之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责任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本办法。如执行本办法,须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项目执行期已于印发之日前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预算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