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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4-0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的管理,促进我省高校党建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切实提升我省高校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循党的建设规律,大力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研究,推动高校党建工作不断创新。

第三条  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具体负责全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及成果验收结项、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等。

第四条  高校要把党建研究项目的指导、资助和管理工作纳入本校党建和科研工作计划,为党建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并对党建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

二、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设立年度项目和委托项目两类。年度项目包括规划重点项目、规划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三种类别,设置高校党建工作理论研究、高校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研究、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研究、高校党员队伍建设研究、高校干部队伍建设研究、高校人事人才工作研究、高校统战工作研究等若干个研究方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委托项目由省委教育工委根据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进行安排,委托具备研究力量和条件的高校承担,参照规划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申请者(指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和高校党建研究有关机构在岗的从事党务、思政和人事人才工作的实践工作者或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规划重点项目申请者必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研究生毕业并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规划一般项目申请者必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申请者年龄限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凡不符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者申报必须有两名相关学科正高职称的教师推荐。

第七条  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及已发表出版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以学校为申报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主要参与者一般在 4人以内。高校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填写《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申报人所在高校应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筛选,签署具体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第九条  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交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1)紧密结合高校党建和人事人才工作实际,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对紧紧围绕我省高校党建和人事人才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调查,进行实证研究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资助。(2)研究目标明确、合理,项目立论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3)成果形式应具有推广使用的价值,对高校党建和人事人才工作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4)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会议集中评审方式进行。每个评审组的专家来自不同的学校或单位,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形成立项意见,报委厅领导审批后确定立项项目。

三、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经费由依托高校负责,每项经费按照规划重点项目1.2万元左右、规划一般项目0.8万元左右、青年项目0.5万元左右的标准给予资助。各高校要统筹安排好项目经费,确保项目经费足额到位,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周期从立项之日算起,不得少于6个月,不超过2年。在完成项目的中期,高校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项目管理部门可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在项目进行中,凡是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改变项目名称、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改变最终成果形式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高校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研究职责的,所在高校应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管理部门。

四、结项鉴定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主持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且未申请变更项目主持人的,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剽窃他人成果的、两次鉴定未获通过的、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和研究内容的、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一律撤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从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学校可酌情追回资助的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规划重点项目的主要成果要求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其中1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规划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主要成果要求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在省级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或1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凡主要成果(调研报告)被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用的,或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采纳形成指导性文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项目,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认定后也可申请结项,对成果是否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不作硬性要求。

在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标注“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项目编号)”字样。前期成果可作为课题成果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课题的代表性成果或唯一成果。未按项目设计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鉴定结项。

第十八条  完成项目任务后,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申报书设定的研究计划、研究目标及项目研究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向学校提出结项鉴定申请;如果一所高校申请结项的项目数量较少,可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与其它高校的结项工作合并进行。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不直接受理项目负责人的结项鉴定申请。项目负责人申请结项鉴定时应提供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内容按照以下顺序装订:封面、目录、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书、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的复印件(加盖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印章)、结项审批书。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结项质量和专家评审意见客观、公正,结项鉴定方式一般为会议鉴定。项目组所有成员原则上需到会陈述、答辩。专家组成员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1/3为校外专家。结项鉴定费用由所在负责学校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后,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组织专家开展终审工作。终审合格的,准予结项。对初次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项,待提交相应成果、完善材料、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在每年5-6月份和11-12月份组织项目结项鉴定。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办理结项鉴定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7月和12月。

第二十二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颁发《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结项证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科研业绩的正式证明材料。

五、成果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  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和各高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转化。包括: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宣讲;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简报登载;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省委教育工委选择特别优秀的成果报有关部门,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论著、论文等)公开出版(发表)或交流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标明)项目类型。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印发



编辑:张火萍
审核:刘长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