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管理,进一步繁荣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是为了搭建民族教育研究平台,引领民族教育研究发展方向,整合和协调全国研究力量,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和民族地区需求。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由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我国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政策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持续深入开展民族教育科学研究,为民族教育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有深度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 课题面向全国,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对边疆、边远民族地区的民族教育研究工作者给予倾斜。
第五条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信誉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各方的责权利。
第二章 课题选题和类别
第六条 课题选题要紧扣我国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和实践研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民族教育相关领域的学科前沿,加强基础理论创新研究。
第七条 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急需课题、委托(合作)课题和其他专项课题等。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须由两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4.已承担中心课题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
第九条 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
申请人可从中心网站下载《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后,加盖公章,报送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或相应主管机构签署明确意见后,加盖公章,填写申报课题一览表,按照规定时间集中报送。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的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课题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课题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1.资格审查。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申请书填报要求进行评审,合格者进入同行专家通讯评审。
2.同行专家通讯评审。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课题评审要求,对课题设计论证活页进行评审,中心按评审分值选出拟立项课题数1-2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在认真审定课题论证的基础上,评审专家以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对拟立项课题,由评审专家填写建议意见,由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结果。
4.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中心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报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十四条 在正式下达立项通知的同时,在中心门户网站公布课题立项情况。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通知后,按批准资助额度填写《课题经费预算回执表》,并在一个月内寄送中心。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额度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分期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第一次拨款为课题经费的50%,后续拨款视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确定。通过中期检查的课题,拨付课题经费的40%。通过验收结题的课题,另拨付课题经费的10%。未通过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题的课题,不予拨付相应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资料费: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2.数据采集费: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国内调研活动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4.会议费: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所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中心备案。
6.设备费: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7.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度的15%。
8.劳务费: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的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度的20%。
9.印刷费: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的用于管理课题的费用,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十九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经费有结余的应退回中心。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课题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用课题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依托单位,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心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实行合同制管理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书即为双方的课题合同。课题合同是进行课题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课题合同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不得无故终止。
课题申请人为课题责任人,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课题责任人。课题责任人依照申请书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课题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须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填写《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开题报告》,并及时报送中心。
第二十九条 各类课题均需按要求填写中期报告并报送中心,接受管理和监督。中心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有关课题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付课题经费的依据。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课题、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和审核,报送中心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更改课题名称;
3.更改课题成果形式;
4.对课题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将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并追究所在单位相关责任。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2.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3.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存在政治问题;
5.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6.首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7.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8.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9.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10.违反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政治、民族、宗教等问题的研究成果,须经中心同意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出版。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须严格遵守国家及中心各项保密规定。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各类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四条 课题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各类课题除须完成课题研究报告外,重大课题应出版专著1部(不宜公开发表的课题成果除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重点课题应出版专著1部(不宜公开发表的课题成果除外),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一般课题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急需课题、委托(合作)课题根据双方约定的最终成果形式进行鉴定和结题验收。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省部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完整采纳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第三十五条 中心负责组织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三十六条 所有课题均须填写《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并提供鉴定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中心。鉴定材料包括: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审批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成果主件(研究总报告和成果公报)、成果附件(专著、已发表的系列研究论文)、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被决策采纳等证明材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及获准批复等。除专著外,须报送中心7套鉴定材料,每套鉴定材料须统一装订成册。
第三十七条 课题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及成果形式进行会议鉴定。
2.鉴定专家一般从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中遴选。每项成果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应分别来自不同单位(不含课题责任人所在单位),且不得是被鉴定成果的课题责任人或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
3.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在鉴定会议召开前15天报送中心。
4.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中心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和课题成果等级。
5.课题成果鉴定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鉴定等级为优秀的,通报表扬,载入信誉档案,评奖时给予推荐,下一年度评审课题时优先;第一次鉴定为不合格的,向课题负责人下发限期修改通知书,课题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鉴定意见进行修改,课题负责人暂缓1年申报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课题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并载入不良信誉档案。不结题者,冻结其申报课题权利。
6.课题成果鉴定费指在课题结项时对课题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先行垫付,通过后从课题预留经费中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确定。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负担。
7.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年度+课题类别+课题批准号”字样。
第三十八条 履行课题立项申请书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中心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寄发《全国民族教育研究课题结题证书》,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留存课题结题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中心进行课题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