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管理,规范评估工作,促进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绩效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提升质量,加快发展;通过绩效评价,为我省研发平台建设资金扶优扶强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为3年,每年对若干类别或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条 评估主要是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引导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科学定位,促进建设与发展。
(一)重点实验室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二)工程中心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效益与影响、对外开放与运行管理等。
第六条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学术或技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的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省科技厅、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所有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工程中心和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还应聘请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省科技厅确定次年评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评单位。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在评估通知下达后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江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或《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书》。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学术或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组,依据《江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对参评单位进行评估。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会议复评两个阶段。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第十七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负责、专家组组长主持, 每组专家总数一般为5-7人。主要内容包括:
1、审阅《江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或《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书》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
2、听取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包括代表性成果。
3、现场考察。核实承担项目(课题)情况和科研成果,核查专项经费到账和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检查仪器设备、技术装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抽查实验记录,考察资源共享和经济效益情况。
4、讨论、质疑、交流。
5、个别访谈。
6、专家讨论评分并形成现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主任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包括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为基地、固定人员为主研究、符合研究方向、最能代表重点实验室研究水平的重大研究成果(或最能代表工程中心研究开发实力、工程化水平和效益影响的重大科技成果),合作研究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论文、专著等以署名和标注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为准,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记名评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五章 复 评
第二十条 复评是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以会议形式对现场评估结果进行评议,一般在现场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复评专家组不少于7人,由现场评估专家组的正副组长、同行专家以及根据需要邀请的管理专家等组成,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专家组通过听取现场评估专家组长现场评估报告,审议现场评估结果,统一讨论比较后,以记名投票形式产生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次复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 通过复评确定初步评估结果。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复评结束后,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复评结果进行审议,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次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是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经费补助和绩效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且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 视为自动放弃“江西省重点实验室”或“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参评单位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参评单位的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或工程技术委员会的成员及与本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工作。参评单位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参评单位所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评单位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江西省重点实验室或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组建申报,并建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