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下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省社科规划项目(含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特别委托研究项目)研究的经费。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实行两级管理体制,省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各设区市社联(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党政实际工作部门、省属学术团体,受省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省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管理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购置和使用费、咨询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开支的标准应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按经费的5%至10%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
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购置及其使用费:指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购买、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8.成果鉴定费:指项目最终成果须鉴定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
第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和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项目评审立项后,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发《关于拨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通知》。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回执,在一个月内将回执挂号寄到省社科规划办。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课题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分期拨款原则上分两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项目经费的70%,预留30%在结项后再拨付。
第十条 拨付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和监督使用。
鼓励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承担规划项目课题组的各项经费开支,均须由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三条 由于严重违规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拨经费或不合理开支部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应清理收支帐目,填写《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