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担人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等验收材料(填报完成后,将项目验收材料按顺序依次装订成册,胶装纸质版 3 套及Word 电子版 1 份)。项目验收材料包括:
1.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2.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实施的工作总结;
4.项目实施的技术研究报告;
5.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省财政资助 100 万元以上(含)
的项目,验收时需提交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
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省财政资助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验收财务报告。
6.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
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 3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6 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
不得无故逾期;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在合同
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
同到期截止日 3 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业务处室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需按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