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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结题规范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0-2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结项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研究成果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时,均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含项目名称、批准号),若研究成果获多项基金资助,标注须排第一(国家级项目资助除外),否则本办不予认定结项。

2.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项的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省级以上公开理论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 3 篇,并且文章必须与研究主题直接相关,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 2 篇。其中,重点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 CSSCI 期刊上至少发表 1 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一般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 1 篇;

②每篇论文不得少于 2 个版面,不少于 3000 字(报刊理论文章除外)。提交结项的论文成果必须正式发表,录用通知不得作为结项条件。

正式出版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议论文集内的相关文章,可作为结项成果。其中,国际性会议论文视为核心期刊文章,全国性、区域性会议论文视为普通刊物文章。

在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结项时可视为核心刊物,一般报刊的理论版刊发的文章可视为普通刊物。

3.以著作形式结项的成果须已正式出版,并且与项目研究主题直接相关。

4.以研究报告形式结项的成果,重点项目必须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一般项目必须获得地(市)级主要领导(书记或市长)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5.在外文期刊或出版社发表的论文、著作等须附该成果名称、成果摘要、出版信息等内容的中文翻译。

6.在项目立项前已发表、出版或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的成果等不得用于该项目结项。

7.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学科以系列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的形式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结项;专业作品和参演项目等形式必须与研究主题直接相关,只能作为结项评定“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结项材料包括:

1.《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

2.最终成果简介;

3.项目如有变更,须附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复的《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事项变更表》;

4.研究成果、领导批示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按顺序集中胶装成册报送 3 套,已经出版的专著报送 1 本。


编辑:张火萍
审核:刘长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