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和有关通知精神(教社科司函[2007]145号),一般项目研究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学校社科处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一、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4.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二、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报送的材料另见第三条):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8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其中1份中“依托学校初审意见”由所在学院或部门填写,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
2.项目成果8套(其中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3份原件,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3套;研究成果为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的只需提交复印件8份。);
3.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8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4. 成果简介纸质文档1份,电子版1份。主要包括:成果的主要观点、创新点、学术贡献、实践意义、社会反响等。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
学校社科处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由省教育厅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通讯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三、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社科处初审、省教育厅复审同意后,依照结项规定报教育部社科司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其中1份中“依托学校初审意见”由所在学院或部门填写,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4套。研究成果为专著的,提交4部原件;研究成果为系列论文的,提交论文复印件4份;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的,提交4份原件,同时还需提供采纳证明4份(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项目《申请评审书》2份(复印件)。
(4)成果简介纸质文档1份,电子版1份。主要包括:成果的主要观点、创新点、学术贡献、实践意义、社会反响等。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五、根据教育部规定,一般项目结项材料需在每年3月和9月集中向教育部报送。因此,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寒、暑假放假前向学校科技处提交有关结项材料,科技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社科司对省教育厅集中报送的一般项目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
一般项目优秀成果通过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科技处和省教育厅审核推荐、教育部复审的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在填报《终结报告书》时,提出“优秀”等级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科技处和省教育厅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教育部社科司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为优秀成果者予以表扬和奖励。